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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投资优惠政策--财政政策优惠

2016-08-26 10:13:24 阅读

  原文地址:梧州市投资优惠政策—财政政策优惠


 1.《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梧政发〔2013〕45号)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2013年至2017年,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级、市级重点项目、奖励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建设和旅游宣传等。 

  除享受自治区奖励政策以外,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补助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补助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补助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对被评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的单位分别补助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促销等。对被列为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梧州市旅游名镇、特色街区的单位,创建期内优先安排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促销。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